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工作推进会暨第十届检察“三微”作品创作研讨会召开以检察文化软实力促进提升检察工作硬实力9月17日上午,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工作推进会暨第十届检察“三微”作品创作研讨会在陕西省富平县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出席会议并强调,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更好履行“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以检察文化高质量发展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陕西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刘强出席会议并致辞。会议要求,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加强检察文化建设,为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提供坚实精神支撑。要坚持守牢阵地,持续发展壮大检察主流价值、主流舆论、主流文化。要赓续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红色检察文化,厚植检察文化历史底蕴。要坚持创新发展,向实践要生产力、向基层要原创力、向品牌要影响力,打造更多检察文化精品力作。要坚持文化润检,健全完善检察文化成果转化运用机制,以检察文化软实力促进提升检察工作硬实力。要坚持开放包容,主动融入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推动检察文化国际交流,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检察故事。会议强调,要坚持全国检察机关“一盘棋”,与时俱进提升检察文化建设能力和水平。要强化组织领导,积极构建“最高检统筹、省级院督导、市级院融通、县区院协同”的检察文化建设大格局,一体加强检察文化队伍的政治建设、业务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全国人大代表吕建中、陈天竺,中国传媒大学教授、国际新闻与传播系主任张龙应邀参会。各省级检察院宣传文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陕西、吉林、江苏、福建、安徽、四川等6个省级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在会上作了交流发言。会议通报了第十届全国检察机关“三微”作品征集展播活动获奖情况,为获奖代表颁发了证书。与会人员还就检察“三微”作品的创作心得进行了交流研讨。
8月16日出版的第16期《求是》杂志将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文章强调,民营企业是伴随改革开放伟大历程蓬勃发展起来的。几十年来,关于对民营经济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我们党理论和实践是一脉相承、与时俱进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党和国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和国家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这些基本方针政策已经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宪法和党章都有明确体现,我们将一以贯之坚持和落实,不能变,也不会变。文章指出,新时代新征程民营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我国民营经济已经形成相当的规模、占有很重的分量,整体实力、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大大提升,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具备坚实基础。现在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都十分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大显身手正当其时。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国内外形势的判断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对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在困难和挑战中看到前途、看到光明、看到未来,保持发展定力、增强发展信心,保持爱拼会赢的精气神。文章指出,要扎扎实实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凡是党中央定了的就要坚决执行,不能含含糊糊、拖拖拉拉,不能打折扣。一是坚决破除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种障碍。给予民营企业公平的发展机会,让“非禁即入”落地生根。持续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开放,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两重”建设和“两新”工作。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要继续下大气力解决。二是着力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用好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等政策,切实加快清欠进度。健全法律法规,强化失信惩戒。三是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各类所有制企业等经营主体的违法行为,都不能规避查处。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坚决防止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四是认真落实各项纾困政策。提高政策精准度,实事求是,综合施策,发挥集合效应。五是进一步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亲”和“清”本质上是干事和干净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完全可以并行不悖。文章指出,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要勇担时代重任,敢作敢为、善作善成,满怀创业和报国激情,弘扬企业家精神,专心致志做强做优做大企业,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中国式现代化的促进者。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之路,加强自主创新,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高企业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按照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坚持诚信守法经营,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多向社会奉献爱心,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习近平党中央召开这次座谈会,目的是听听民营企业家心声,同大家深入交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进一步推动解决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鼓励支持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振奋精神、迎难而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民营企业是伴随改革开放伟大历程蓬勃发展起来的,对这一点,大家都有切身感受。我改革开放之初走上领导岗位,从河北到福建、到浙江、到上海、再到中央,一路走来,一直十分重视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关心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几十年来,关于对民营经济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我们党理论和实践是一脉相承、与时俱进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多次出台文件,我也多次讲话、作出指示。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概括起来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党和国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和国家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这些基本方针政策已经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宪法和党章都有明确体现,我们将一以贯之坚持和落实,不能变,也不会变。我们谈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这是一个基本的大前提。下面,我讲3点意见。一、新时代新征程民营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实行改革开放,为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现在,我国民营经济已经形成相当的规模、占有很重的分量。民营企业数占企业总数的92%以上,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企业有42万多家、占比也在92%以上;民营企业对进出口和税收的贡献都在五成以上,对城镇就业的贡献达到八成以上。民营经济整体实力、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大大提升,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具备坚实基础。新时代新征程,我国社会生产力将不断跃升,人民生活水平将稳步提高,改革开放将进一步全面深化,特别是教育科技事业快速发展,人才队伍和劳动力资源数量庞大、素质优良,产业体系和基础设施体系配套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14亿多人口的超大规模市场潜力巨大,给民营经济发展带来很多新的机遇、提供更大发展空间。尤为重要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多方面显著优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将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为坚强的保障。现在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都十分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大显身手正当其时。当然,我们也要清醒看到,当前民营经济发展确实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较为突出的有: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风起云涌,给传统产业领域的一些民营企业带来较大冲击;一些科技型和外向度较高的民营企业面临困境;一些民营企业盲目多元发展,市场把握不好、经营管理不善;有的地方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不优,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有待加力;社会上对民营经济的认识还有一些杂音。对当前的困难和挑战,应该怎么看、怎么办?我认为,这些困难和挑战总体上是在改革发展、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出现的而不是制度性的,是局部的而不是整体的,是暂时的而不是长期的,是能够克服的而不是无解的。应对这些困难和挑战需要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对民营企业来讲,关键在于苦练内功、改革创新,提高生产经营的决策和管理水平,通过转型升级不断发展壮大自己,不为困难所惧,不为干扰所惑。大家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国内外形势的判断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对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在困难和挑战中看到前途、看到光明、看到未来,保持发展定力、增强发展信心,保持爱拼会赢的精气神。二、扎扎实实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这是当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凡是党中央定了的就要坚决执行,不能含含糊糊、拖拖拉拉,不能打折扣。这里,我就解决民营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几个问题再强调一下。一是坚决破除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种障碍。这主要涉及市场准入,就是要给予民营企业公平的发展机会。重点要加紧修订出台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让“非禁即入”落地生根。持续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开放,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科技攻关任务,向民营企业进一步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两重”建设和“两新”工作。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要继续下大气力解决。二是着力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解开这个疙瘩,要从政府、从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带头做起,落实责任,用好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等政策,切实加快清欠进度。要健全法律法规,强化失信惩戒,不能边清边欠、清了又欠、没完没了。同时,要严防民营企业之间互相拖欠,严防民营企业拖欠员工薪酬。三是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这句话有两个关键词,一是“合法权益”,强调保护的是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利益;二是“依法保护”,就是保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不能搞“法外开恩”那一套。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各类所有制企业等经营主体的违法行为,都不能规避查处。要加快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涉企案件立案审查和管辖,强化执法监督,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坚决防止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案件审查和执法司法要依法进行,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四是认真落实各项纾困政策。近些年,各级都制定出台了一些涉企纾困政策,但不少民营企业反映获得感不强。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提高政策精准度,实事求是,说了就要做,真帮实帮。同时,对纳入帮扶的同类型企业要一视同仁。对有的企业,一招两招可能解决不了问题,就得综合施策,发挥集合效应。当然,民营企业也要认识到,生产经营关键要靠自身努力。五是进一步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这个问题我讲过多次了,现在仍有不少干部认识不到位、工作片面化简单化。我再次重申,“亲”和“清”本质上是干事和干净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完全可以并行不悖。各级干部要深刻懂得用权为民、担责成事、廉洁立身的道理,自觉把担当和自律统一起来,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上亮明态度、付诸行动。民营企业家也要心地坦荡地同干部交往,不要利诱、围猎、腐蚀干部。上述这几个方面,各地情况不尽相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立足实际,切实统筹抓好。能够到位的事就抓紧做,赶前不拖后;一时解决不了的可以把相关情况、工作打算向企业讲清楚,努力创造条件解决。中央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推动落实。三、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要勇担时代重任,敢作敢为、善作善成企业是经营主体。党和政府有责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但从根本上说,企业发展内生动力是第一位的。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要务实创新、克难奋进、加倍努力。一要满怀创业和报国激情。干一番事业,包括办好企业,都是需要情怀的。新时代新征程,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要不断提升理想境界,厚植家国情怀,感恩伟大时代,感恩党的政策,富而思源、富而思进,与祖国同进步,与人民齐奋斗,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中国式现代化的促进者。要弘扬企业家精神,敢于闯、大胆干,专心致志做强做优做大企业。二要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之路。高质量发展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要自觉投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努力为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多作贡献。要坚守主业、做强实业,加强自主创新,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高企业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三要按照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民营企业要打造“百年老店”、成为常青树,必须有先进的管理制度。在治理结构上,民营企业同国有企业一样,也要勇于自我革命,积极优化和调整。要着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不断完善劳动、人才、知识、技术、资本、数据等生产要素的使用、管理、保护机制。要高度重视企业接班人培养,有针对性地加以塑造和锤炼,让企业后继有人、持续健康发展。四要坚持诚信守法经营。这是一条底线,党和国家早就有要求。广大民营企业家要坚持诚信为本,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为自己、为企业赢得良好信誉。要树立正确价值观和道德观,自觉修身养性、澡身浴德,追求高尚的生活情趣,法律不允许的事坚决不做,以实际行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五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离不开民营企业参与和支撑,企业做得越好越要有社会担当。广大民营企业要关爱自己的员工,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护好生态环境,不以污染环境为代价求发展;力所能及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多向社会奉献爱心。当祖国和人民需要特别是在危难关头时,更是要挺膺担当。最后,衷心希望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胸怀报国志、一心谋发展、守法善经营、先富促共富,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25年2月17日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讲话的主要部分。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大力推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突出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部署“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国检察学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发展中国检察学理论,归根结底是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论述,积极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更好指导新时代新征程的检察实践。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积极有效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持续加大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力度,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图为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来到草堂河消落区,沿河岸核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江泳/摄一、深刻认识和把握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意义新时代新征程,面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形势、人民群众日益增长新需求、全面依法治国新部署,检察机关融入和服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传承既往经验、立足当前实际、面向未来发展,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一)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要求。旗帜引领方向,道路决定命运。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其核心要义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明显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实质上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显著优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政法制度、检察制度自信自立的逻辑起点。自信源于自主,自主才能自信。我们党领导人民缔造检察机关、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政法领域的伟大创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检察事业创新发展的必由之路和底气所在。这个自信来自实践的检验,来自理论的清醒。只有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检察机关才能从根本上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能从思想上真正坚定“四个自信”,才能从底层逻辑上破除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观点的影响。(二)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必然要求。我们党在领导革命、建设、改革进程中,始终高度重视建立完善我国检察制度。关于检察制度,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版本”。制度好不好,就像人穿鞋一样,穿到自己脚上的鞋,最合适的就是最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扎根中国大地、立足中国国情、传承中国文化,是“两个结合”在法治领域、检察领域的具体体现。我国检察制度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借鉴列宁关于法律监督的理论,结合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创立发展;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传承中华法系优秀思想理念、相关监督制度。在这之中,把检察机关确定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政法制度、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在世界上独树一帜、独具特色,中国检察学具有自主基因。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必须通过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更好坚持“两个结合”,系统阐释我国检察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内在合理性和显著优越性,推动检察制度更加成熟定型。(三)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回应检察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应该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从我国改革发展的实践中挖掘新材料、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是党中央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对检察机关性质定位的明确界定。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刻把握检察工作规律,自上而下推动检察机关职能重塑、机构重组、机制重构,形成和发展了“四大检察”法律监督基本格局,提出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和“三个善于”、“三个管理”等工作要求,检察实践不断取得新成效。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来源于检察实践、发展于检察实践。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我国法治实践、检察实践发展也没有现成的教科书。推进检察事业行稳致远,必须通过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以我国检察实践为研究起点,深刻阐释检察实践背后的政治考量、人民情怀、法治担当,聚焦事关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时代性的检察理论,用发展着的理论指导发展着的实践,有力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四)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是繁荣检察理论研究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哲学社会科学的特色、风格、气派,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成熟的标志,是实力的象征,也是自信的体现。”新中国成立以后,伴随检察制度不断发展、检察实践持续深化,检察学研究逐步兴起,出现了很多具有理论开创意义的文章和著作。改革开放以后,伴随检察机关恢复重建,检察学研究日益深化,检察学学科建设开始萌芽。198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中国检察学会,大力倡导和组织检察学研究工作。2007年5月,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正式成立,标志着检察学研究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新时代新征程,伴随全面依法治国纵深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持续完善,检察学研究机制、专业力量建设等均取得长足进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下设8个专业委员会,与法学院校、研究机构共建36个检察研究基地,与33家知名法学期刊共建经常性联络机制,产出一大批优秀检察理论研究成果。同时也要看到,检察学研究的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不强,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薄弱,具有辨识度、创新性和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偏少,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指导实践不够,等等。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既有坚实基础,也是迫切任务。要通过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加强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体系化构建,使中国检察学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更好推动中国检察学研究繁荣发展。二、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中的指导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标志,必须旗帜鲜明加以坚持”,并要求法学研究“加强对我国法治的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的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的研究阐释,将“十一个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到检察学研究全过程各方面。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全方位占领中国检察学研究阵地,引领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构建以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为主干的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一)彰显中国特色,确保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政治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等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刻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强调无论形势如何变化,政法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能变,捍卫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维护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使命任务不能变,等等。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深刻把握党的领导政治优势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彰显检察制度的中国之路、中国之治、中国之理。在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中,要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阐释“两个确立”、“两个维护”的政治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深刻阐明如何更加有力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捍卫党的全面领导,充分论证如何在法治轨道上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守护民生、保障善治,引领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从行动上践行对党和人民的忠诚。(二)维护公平正义,把握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价值追求。习近平总书记围绕维护公平正义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刻阐明了维护公平正义的重大意义、具体要求、实现路径等。习近平总书记 强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强调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强调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等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深入领悟践行,明确提出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法治价值追求和公正司法的原则性、基础性要求,始终把发挥检察职能、促进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学研究的基本课题。中国检察机关在“一府一委两院”的国家机构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等规定,检察机关行使审查逮捕职权,承担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等法定职权。这些都明显区别于外国检察制度,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设计。在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中,要加强对党和国家高瞻远瞩制度设计的研究阐释,深化对宪法法律规定的学理分析,加强对检察职权的科学论证,使中国检察学充分体现中国立场、中国智慧、中国价值,推动检察机关持续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三)立足法律监督,凸显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鲜明特质。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检察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刻阐明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主要职责、基本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惩治和预防犯罪、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职责,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强调强化法律监督能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保障人民利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强调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强调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等等。党和国家设立检察机关,宪法法律明确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就是要加强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既是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环节,也是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项检察职能包括“四大检察”职能,内在统一于法律监督宪法定位。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紧紧围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宪法定位,提炼和阐释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助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原创性成果,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标识性概念之一。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对譬如“检察公益诉讼”这样的标识性概念进行科学提炼和学理阐释。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现在方方面面,民事检察、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等诸多制度都具有鲜明法律监督性质。在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中,要从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高度,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基本概念、内涵外延、实现路径等方面专业化、学理化、体系化研究,在事关检察工作全局性、根本性、关键性问题上取得具有标志意义的重大成果,使中国检察学真正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方案”,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效能。(四)深化改革创新,增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发展动力。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刻阐明了司法体制改革为什么改、改什么、怎样改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强调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强调要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强调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等等。理论的生命力在于创新。创新是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永恒主题。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坚持守正创新、与时俱进,以理论研究推动改革落实,以创新精神深化理论研究。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研究制定了《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等改革文件,通过深化检察改革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这些生动的改革实践,为理论创新、学术繁荣提供了强大动力和广阔空间。唯有创新,才能真正建立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才能系统性、专业性回应现实问题,才能更好指导改革实践。在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必须加强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理论研究,既要把检察学研究贯穿检察改革研究论证、组织实施、效果评估、发展完善等方方面面,更好服务和促进改革任务落地见效;也要对改革实践进行创新性总结,概括出具有规律性的新实践,从改革举措中汲取新的营养,提炼出具有学理性的新理论。三、积极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要坚持与发展大局同向而行,与法治建设同频共振,与检察实践同题共答,积极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一)统筹研究资源,稳步有序实施。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善于融通各种资源。要主动融入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大格局,牢牢把握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内在逻辑和发展规律,明确总体框架、基本原则、基础理论、具体内容、实现路径等。在组织推进中,坚持总分结合、稳步实施。当前,要把检察学总论研究摆在突出位置,着力解决体系构建中的基础性、原则性、统领性问题;在此基础上,可以通过专项攻坚、专题调研等形式开展分论研究,并用相关成果充实完善总论内容。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既要有独立自主的底气,也要有开放包容的姿态。要加强中外检察制度比较研究,合理借鉴国外司法检察有益发展成果,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构建具有主体性、本土性、包容性、创新性的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二)突出研究重点,建设“三个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加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一体推进检察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是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抓手。要加强检察学学科体系建设,探索推动检察学成为法学学科体系中的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从检察学学科设置、教材体系配套、教学体系完善等方面入手,推动检察学学科体系更加系统完备。同时,检察学是一门实践学科、交叉学科,“四大检察”职能与刑法学、民商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存在交叉,要加强跨学科研究。要加强检察学学术体系建设,不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加强检察基础理论、基本职能、检察理念、检察改革等问题研究,总结提炼更多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理论。要加强检察学话语体系建设,通过主动设置话题、参与国际交流等方式,加强中国检察实践的创新性解读,提升中国检察学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三)健全研究机制,增强工作合力。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各方力量共同参与。检察机关、检察人员要切实担负起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法律政策研究室、国家检察官学院等相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加强检察学研究的统筹谋划。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组建“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专班,常态化开展研究工作。各级检察院党组要把检察学研究摆到突出位置,培养更多能够冷思考、坐得住、出成果的检察学研究人才。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离不开法学理论界的大力支持。要通过积极推动检察学学科建设,打造“检学研”集群,健全一体化研究机制,加强与法学院校、研究机构、知名法学期刊等协作共建,持续深化检校人才合作,建好用好检察研究基地,为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源源不断的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全国检察机关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紧紧围绕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坚持党管政法工作制度,积极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不断提升中国检察学研究质效,为推进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更大力量!※ 本文系应勇同志2025年5月在第二十六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上的讲话整理而成。【来源:《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实践》专刊2025年第4期(《民主与法制》周刊2025年第24期)】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全文如下。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2018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批准 2018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2025年5月26日中共中央修订 2025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落实党组(含党组性质党委,下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监督职责,始终以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纵深推进正风肃纪反腐。第三条 对党组管理的人员中的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党组、纪委监委派出的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派驻机构等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加强协调沟通,有序顺畅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第四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党员党纪处分事项。对未经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任免,但属于党组管理的人员中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纪委)按照规定审查批准或者报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党委)审议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还须相应报党组会议审议批准。第五条 派驻机构按照规定对党组管理的人员中的党员立案审查调查后,应当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党组应当支持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责任、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并自觉接受监督。第六条 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党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结束,经内部审理、集体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建议,并通报党组后,按照驻在单位党的工作领导关系移送相应的派出机构进行审理。涉及敏感特殊案件,派驻机构报派出机关批准后,可以不移送派出机构审理。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商请派出机构提前介入审理。第七条 派出机构对案件应当认真审核把关、监督纠错,把握量纪平衡,形成审理报告并正式反馈。派出机构应当定期分析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特点规律,向派出机关报告案件审理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第八条 经派出机构审理后,派驻机构将党纪处分建议通报驻在单位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党纪处分建议与党组的意见不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派驻机构报派出机关研究决定。对驻在单位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中的正职领导干部案件,派驻机构应当在派出机构反馈审理意见后,与派出机关有关部门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并通报驻在单位党组。第九条 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党员处分事项,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第十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正式通报派驻机构,并在1个月内宣布。第十一条 党组讨论决定的党员处分事项,在党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基层纪委应当将党纪处分决定以及相关材料报相应派出机构备案。派出机构对备案材料应当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解决。派出机构应当按年度向派出机关报送备案监督情况专项报告,必要时可以随时报告。给予向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备案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将党纪处分决定通报中央组织部或者本级党委组织部门。第十二条 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党组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由派驻机构立案审查的,由主管部门党组讨论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并向地方党组织通报处理结果;由地方纪委立案审查的,由地方纪委按照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向主管部门党组通报处理结果。前款所涉党员干部同时担任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或者地方纪委委员职务的,由地方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并将党纪处分决定抄告主管部门党组。其中,地方纪委立案审查的,应当通过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相应派驻机构或者主管部门机关纪委征求主管部门党组意见后履行处分审批程序。第十三条 党组应当结合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等工作,查找体制机制问题、制度短板和监管漏洞,深入剖析问题根源,强化管党治党、净化政治生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强化纪法教育、警示教育,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在派出机关领导下,建立健全对派驻机构以及基层党委、基层纪委审查处理案件的质量评查机制,并反馈评查结果,督促做好整改。第十五条 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机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务院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协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加强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管企业纪检监察组工作的指导,会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管企业纪检监察组协作开展有关案件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地方纪委监委未派出纪检监察工委的,可以直接组织审理有关案件,或者结合实际情况授权其他纪检监察机构审理有关案件。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实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化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鲜明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落实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内容。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201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对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管理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等作出改革部署。2020年12月,党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专门强调“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渠道”。近年来,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自觉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确保检察权为人民行使、受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的重要制度设计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初衷是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专门部署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引领这项制度持续发展完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改革方案时强调,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目的是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健全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落实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检察工作,确保检察权为人民行使。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建立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检察工作渠道的务实举措。人民监督员根植于人民群众、来自于各行各业,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代表了人民群众所思所盼。通过制度化安排让人民监督员常态化参与检察工作,有利于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检察工作中来,更好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切实站稳人民立场、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更有针对性地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落实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人民群众有效监督检察履职,确保检察权受人民监督。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必须树牢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意识。建立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健全检察权运行外部制约监督机制的必然要求。相比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属于外部监督,在促进规范检察履职、增强司法公信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通过组织人民监督员客观中立参与检察工作,能够引入外部力量监督检察机关办案程序是否规范、办案结果是否公正、办案效果是否良好,切实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高效廉洁行使。落实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促进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检察权行使让人民满意。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公平正义感受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不是司法人员自己说公正就公正了,要以人民群众感受为第一感受,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最高标准。建立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保障。通过安排有较高政治素质、专业背景、丰富阅历、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对案件把脉问诊,能够最大限度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凝聚民力,促进提升法律监督质效,让履职办案更好契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基本认知,让公正司法与老百姓心中的那杆“秤”同频共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监督员制度科学化、规范化、体系化水平不断提升随着《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深入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进入快车道。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提出,“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标志着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迈出坚实步伐。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落实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制度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实践充分证明,人民监督员制度扎根我国实际、符合司法规律、彰显检察特色,在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人员选任更加科学。做好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是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效能的重要基础。在制度创建初期,人民监督员由检察机关选任。随着制度改革逐步深化,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部制定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共同优化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确立了“管用分离”机制,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由检察机关组织监督办案活动,确保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客观性、中立性。近年来,司法行政机关严格选任条件,规范选任程序,不断加强人民监督员队伍建设。目前,全国共有人民监督员2.5万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占比7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占比18.8%,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群众占比46.3%,具有较强的广泛性、代表性。监督效能持续彰显。伴随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广度、深度、力度等不断加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对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等作出全面规范,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监督公开听证、出庭公诉、巡回检察、检察建议、案件质量评查等检察工作。注重增强人民监督员监督刚性,要求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拟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等进行公开审查的,或者对有重大影响的审查逮捕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等进行公开听证的,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实践中,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已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等各类案件。2015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111万余人次,监督检察办案活动74万余件次,其中2023年以来监督检察办案活动49万余件次,有力促进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履职保障不断健全。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职,实质就是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近年来,检察机关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健全人民监督员履职保障机制,服务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有效监督。在履职监督前,及时送达案件材料、提供工作场所,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提前了解案件情况,为准确发表监督意见奠定基础。在履职监督中,不得限制、规避人民监督员对办案活动的监督,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并将监督意见如实记录在案、列入检察案卷。在履职监督后,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意见,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人民监督员;对于不采纳监督意见的,要向人民监督员解释说明情况;人民监督员对不采纳有异议的,检察官需报请检察长决定。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会同司法部制定《关于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人民监督员工作信息双向反馈的意见》,推动人民监督员选任、使用、管理、评价等方面信息数据协同共享,全方位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职。2015年以来,广大人民监督员在参与监督各类检察办案活动中提出意见建议47万余条,其中2023年以来提出意见建议21万余条,检察机关采纳率89.3%。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3批24件人民监督员工作典型案例,引导全国检察机关更好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落实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继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治国理政的政策措施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工作上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专章部署“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明确要求“丰富各层级民主形式”。这些重要论述为持续落实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保证,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回顾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历程,从探索创建、到全面推开、再到深化改革,党的领导始终贯穿全过程各环节。落实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深化和做实人民监督员工作,必须自觉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保障制度发展行稳致远。以落实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为重要抓手,进一步健全检察环节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在检察工作中更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持续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对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提出了更高要求。要进一步优化人民监督员有序参与检察工作、有效监督检察履职的路径、方式、程序等,促进提升履职办案质效,更好维护执法司法公正。认真落实《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准确把握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的范围,做到应邀请尽邀请、能邀请尽邀请,切实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注重发挥人民监督员熟悉社情民意、阅历经验丰富等方面优势,积极破解制约检察履职办案质效的突出问题,共同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工作合力。落实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需要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共同发力、形成合力。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常态化沟通协作,协同做好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使用等各项工作。严格落实“管用分离”机制,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履职办案等活动,应由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保障人民监督员以监督者身份对检察工作独立发表监督意见。持续深化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人民监督员工作信息双向反馈和业务办理协调,服务人民监督员更好履职尽责。健全完善配套机制。当前,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中还存在一些实践问题。比如,人民监督员制度与其他检察权运行外部制约监督机制衔接融合有待进一步加强,人民监督员履职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等。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制度建设,细化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定位、选任方式、任职条件、监督范围、权利义务、考核奖惩等,切实增强人民监督员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立足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一体抓实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全链条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发表、落实、反馈机制,加强与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司法责任追究惩戒等贯通衔接,增强监督实效。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落实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紧紧依靠人民监督和支持,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应有贡献。
北塔检察进军营,法治锦囊赠新兵
喜报!北塔检察陈欧阳荣获 “全省行政检察业务标兵” 称号...
北塔检察开展“七一”主题活动:在红色历史中淬炼检察初心
北塔检察 “检韵思享会”:燃学习热情 淬专业锋芒
送法进军营,“典”亮法治强军路 ——北塔检察开展“民法典...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版权所有: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地址:邵阳市北塔区资江北路东44号联系电话:0739-5631706